(114) 金管投顧新字第015號
【依據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九十三年十月十三日消保法字第○九三○○○三○五三號函規定,本契約提供之各種有價證券之投資研究分析或建議服務,不適用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九條規定】
委任人(以下簡稱甲方)與華南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乙方),茲因甲方為華南永昌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華南永昌綜合證券)網路交易客戶之前提下,就甲方投資國內外之有價證券(含認購(售)權證),委任乙方提供研究分析意見或推介建議暨成為乙方證券投資顧問業務之網路會員事宜,乙方已於本契約簽訂三日前交付本契約及相關附件供甲方審閱,雙方同意約定條款如下:
第一條(顧問服務之範圍及方式):
(一)乙方須提供客戶資料表予甲方填具,應確認甲方為專業投資人(甲方須檢附相關證明文件)或非專業投資人,充分知悉並評估甲方之投資知識、投資經驗、財務狀況及其承受投資風險程度。
(二)乙方提供甲方各種有價證券之投資研究分析或建議服務,如提供外國有價證券投資顧問服務時,有關外國有價證券之範圍(包含證券種類、原發行國家或地區、基金經理公司及投資標的等)以乙方公告於https://sim.entrust.com.tw之「顧問外國有價證券(不含境外基金)投資人須知」所載之發行市場別為主,並應符合「經營外國有價證券投資顧問業務者提供顧問外國有價證券之種類及範圍」及相關函令之規定,本契約所有附件均為本契約之一部分。
(三)乙方提供甲方認購(售)權證投資顧問服務時,乙方須交付認購(售)權證投資顧問服務風險預告書,並詳細告知其投資權證之相關風險。
(四)乙方除於訂定本契約時應交付甲方相關資料(提供經營境外基金以外之外國有價證券投資顧問服務,應交付「顧問外國有價證券(不含境外基金)投資人須知」,提供認購(售)權證顧問服務,應交付「風險預告書」)及相關附件外,就本契約議定之顧問內容,得以下列方式提供有關之研究分析意見或建議:
1、以網路或電子郵件等方式提供有關之研究分析意見或報告。
2、網路會員專屬之線上視頻服務。
3、網路會員專屬之證券投資講習會。
4、增補議定其他提供研究分析意見或建議之顧問服務方式或內容。
(五)甲方充分瞭解乙方所提供證券投資顧問之服務,無受存款保險、保險安定基金或其他 相關保障機制之保障。
第二條(顧問報酬與費用之給付):
(一)本契約第一條第(四)項第一款之顧問費用:
乙方同意就其提供甲方研究分析意見或建議未逾越其提供華南永昌綜合證券研究分析意見或建議範圍內者,對甲方不收取顧問報酬與費用(其費用由華南永昌綜合證券支付予乙方),惟甲方要求乙方提供之研究分析意見或建議逾越前述範圍者,不在此限;得由甲乙雙方另行約定顧問服務範圍及顧問報酬與費用。
(二)本契約第一條第(四)項第二款至第四款為甲方應自費之顧問服務項目;須甲方另行申請、簽署確認及由甲方本人帳戶完成付費後,乙方始得提供該自費之顧問服務。惟若甲方取消自費之顧問服務項目時,則甲方僅可要求退還其已完成付費且乙方尚未提供服務之顧問報酬部分,甲方同意乙方得將退還甲方顧問報酬扣除退款相關費用(包括但不限金融機構收取之匯費或轉帳手續費等)後,再將退款餘額撥返至甲方本人帳戶。
第三條(乙方處理受任事務時,應善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除應遵守主管機關發布之相關函令外,並應確實遵守下列事項):
(一)不得收受甲方資金,代理從事證券投資行為。
(二)除法令另有規定或甲方另有指示外,乙方對因委任關係而得知甲方之財產狀況及其他之個別情況,應保守秘密,不得洩漏予任何第三人。
(三)不得另與甲方為證券投資收益共享、損失分擔之約定。
第四條(甲方在簽訂本契約前已詳細閱讀本契約書[顧問經營境外基金以外之外國有價證券者包含乙方公告於https://sim.entrust.com.tw之「顧問外國有價證券(不含境外基金)投資人須知」]所記載之內容,並瞭解及同意以下事項):
(一)甲方係基於獨立之判斷,自行決定所投資之有價證券。
(二)甲方之證券投資行為,係甲方與證券發行公司、基金經理公司或經紀商間之關係。乙方僅係提供證券投資之研究分析意見或建議,不得代理甲方決定或處理投資事務。
(三)甲方投資有價證券所生之風險及利益悉由甲方自行負擔與享有,乙方不保證獲利或負擔損失。
(四)甲方未得乙方之書面同意,不得將乙方所提供之研究分析意見或建議洩漏予任何第三人或與第三人共享;甲方為專業投資機構者,不得將乙方僅得提供予專業機構投資人之研究分析意見或建議內容再提供予他人。
(五)外國有價證券係依外國法令設立,其公開說明書、財務報告、績效等相關事項,均係依該外國法令辦理,甲方應自行審慎詳閱所有之相關投資資料,並瞭解可能承受之投資風險。
(六)外國有價證券須承擔之投資風險包括:投資本金之損失、價格波動、匯率變動及政治等風險。
(七)甲方同意乙方提供甲方資料(包括出生年月日、身分證字號/統一編號、姓名/機構名稱委請華南永昌綜合證券協助辨識甲方身分,以確認甲方是否為華南永昌綜合證券客戶及同意乙方取得華南永昌綜合證券提供之電子交易憑證有效性之驗證碼,乙方於必要時,接受華南永昌綜合證券之需要,協助甲方辨識其為乙方之有效客戶。
第五條(存續期間):
本契約之存續期間自乙方完成簽署日起算一年,除任一方於到期日一個月前以書面通知他方不再續約外,期滿將自動續約一年,爾後亦同。
第六條(契約之變更):
因法令變更而應修訂本契約之內容時,甲方同意乙方得逕行修訂本契約並於網站公告修訂內容,乙方無須另行通知甲方。除前述情形外,本契約得經雙方書面合意修訂之。
第六條之一(重要事項變更之通知及其方式):
(一)甲方基本資料發生變更時,應儘速逕至乙方網站或以書面將變更情事通知乙方,並配合檢具相關文件。如甲方未通知者,不得以其變更對抗乙方。
(二)本契約任一方當事人依本契約或相關法令向他方當事人以書面方式所為之通知,約定於下列時點視為送達:
1、以郵寄函件方式為之者,於向約定之通訊地址寄出後,並經通常之郵遞期間時,視為送達。
2、以電子信箱郵寄件方式為之者,於向約定之電子信箱寄發及通訊紀錄,視為送達。
3、以親送方式為之者,以送交時視為送達。
第七條(契約之終止):
(一)本契約於下列任一情事發生時終止之:
1、任何一方以至少七日事前書面通知終止本契約者,於前述期間屆滿時。
2、甲方非為華南永昌綜合證券客戶時。
3、任何一方有重大違反本契約之情事,經他方書面通知限期改善而不改善者,於前述期間屆滿時。
(二)終止之效果
1、本契約第四條第四款於本契約終止後繼續適用。
2、於本契約終止後,乙方將終止提供甲方使用網站會員之各項服務。
3、契約終止之退費原則:
(1)依本契約第二條第(一)項約定之顧問服務,於本契約終止時,不論終止原因為何,甲方不得要求乙方退費。
(2)於本契約終止時,甲方得就本契約第二條第(二)項之約定,要求退還其已完成付費而乙方尚未提供服務之顧問報酬部分,甲方同意乙方得於退還甲方顧問報酬扣除退款相關費用(包括但不限金融機構收取之匯費或轉帳手續費等)後,將退款餘額撥返至甲方本人帳戶。
第七條之一(乙方之裁量權):
乙方為防制洗錢與打擊資恐之目的,甲方同意乙方依據我國之「洗錢防制法」、「資恐防制法」等相關規定,進行以下管理措施:
(一)乙方如認為甲方使用乙方提供任何之服務,將導致乙方遭受任何損害、訴訟、索償、費用、開支或負債(無論性質屬直接或間接者)時,乙方有權立即終止各項服務之操作而毋須給予任何理由,且對甲方所遭受之任何直接或間接損失或後果亦不負責。
(二)乙方如發現甲方為受經濟制裁、外國政府或國際洗錢防制組織認定或追查之恐怖分子或團體,乙方得拒絕業務往來或逕行終止業務關係。
(三)對於甲方不配合定期審視、拒絕提供實質受益人或對甲方行使控制權之人等資訊、對交易之性質與目的或資金來源不配合說明等之情形,乙方得暫時停止與甲方交易,或暫時停止或終止業務關係。
第八條(網路密碼之使用、重設及維護):
(一)甲方之網路會員密碼同為華南永昌綜合證券電子交易密碼;若需修改密碼﹐應至華南永昌綜合證券之官網平台為之。
(二)甲方同意對於其自行設定之網路密碼,應負完全保管之責,不洩漏予第三人;亦不得委由他人代為使用。
(三)甲方同意若發現網路密碼遭任何第三人冒用、盜用或有任何未經合法授權的情形時,甲方將立即通知乙方停止使用網路會員服務並採取適當之防範措施。
(四)甲方同意申請密碼重設前,除其已通知乙方,停止原網路密碼之使用外,不論在任何情形下,所有以原密碼已申請辦理之網路會員服務仍具有效力。
(五)甲方應牢記網路密碼,基於安全之考量,倘甲方輸入密碼連續錯誤達三次(與華南永昌綜合證券之電子交易帳戶共同計算),系統將自動關閉甲方之網路會員服務管道。
(六)甲方同意自行採取一切適當及有效措施,以確保經由電腦網際網路連線所傳遞、接收之訊息、資訊,及網路密碼的真實性、完整性及安全性。
(七)甲方可隨時以書面通知乙方終止網路會員服務之申請,對於乙方接獲該通知前,已處理之網路會員服務及契約內容變更,均不受影響。
第九條:本契約未盡事宜,悉依中華民國相關法令辦理。
第十條(爭議處理及合意管轄約定):
(一)凡因本契約所生爭議,甲方得向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或乙方提出申訴(聯絡方式:電話:02-2717-7999或電子郵件信箱: eim@entrust.com.tw)。
(二)甲方如為金融消費者保護法所稱之金融消費者,甲方依前項向乙方提出申訴後,如乙方未於收受申訴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妥適之處理,並將處理結果回覆甲方,或甲方不接受乙方之處理結果時,甲方得向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申請調處或評議。
(三)甲乙雙方如因本契約而涉訟時,雙方同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第十一條(契約生效日):
本契約經當事人雙方簽署後正式生效。乙方應於網站會員專區內,提供甲方查詢雙方簽訂契約電子檔,雙方合意增補本契約時亦同。
立契約書人(甲方)
姓名:
身分證字號:
地址:
電子郵件信箱:
合約編號:
存續期間:
會員名稱:
會員費用:
網路會員註冊暨簽訂證券投資顧問委任契約之應告知事項
(適用華南永昌綜合證券網路交易客戶)
親愛的客戶 您好:
感謝您申請透過本公司指定網站(以下簡稱「本網站」)進行簽訂「證券投資顧問委任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暨註冊網路顧問會員,委託本公司提供有價證券之投資研究分析或建議服務。在您註冊網路會員暨簽訂本契約前,謹提請您詳閱以下與您權益密切相關之注意事項,倘有不甚明瞭之處,請洽詢本公司服務人員,本公司非常樂意為您進行更詳盡之解說:
一、簽約前請您務必詳細閱讀本網站所提供之「網路會員註冊暨簽訂證券投資顧問委任契約之應告知事項」、「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利用告知事項」、「證券投資顧問委任契約」、「認購(售)權證風險預告書」及「外國有價證券投資顧問之投資人須知」,且您確認並同意您至少於簽訂本契約三日前,已完成前述所有文件內容之審閱。
二、證券投資顧問委任契約之重要內容,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各項:
(一)您就本契約相關權利行使、變更、解除及終止之方式及限制(第 4 條、第 5 條、第 6 條、第 7 條等):
1.自然人申請者,須年滿 18 歲,且須由您本人簽署「證券投資顧問委任契約」相關契約文件。
2.本契約之存續期間自簽署日起算 1 年,除您或本公司任一方於到期日 1 個月前通知他方不再續約外,自動續約 1 年,爾後亦同。
3.因法令變更而應修訂本契約之內容時,您同意本公司得逕行修訂本契約並於網站公告修訂內容,本公司無須另行通知您。除前述情形外,本契約得經雙方書面合意修訂之。
4.本契約於下列任一情事發生時終止之:
貴我任何一方以至少七日事前書面通知終止本契約、您非為華南永昌綜合證券客戶或 貴我任何一方有重大違反本契約之情事,經他方書面通知限期改善而未於限期內改善者。
5.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注意事項:
您同意本公司為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之目的,得依「洗錢防制法」、「資恐防制法」、「證券期貨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內部控制要點」及「金融機構防制洗錢辦法」之規定,進行以下措施:
(1)您為法人機構時,
a、應提供最終實質受益人之自然人身分予本公司,並同意提供股東名冊、出資證明或其他股權或出資情形之文件(包括但不限於法人股東之股東名冊、股權或控制權結構圖、直接間接持股高於 25% 之實質受益人及成立多層股權架構之原因等資料)。您所提供之最終實質受益人之自然人身分屬實正確,且嗣後如有異動,應主動向本公司辦理變更。
b、應聲明是否可發行無記名股票,如已發行無記名股票,須將無記名股票轉為記名股票,或將股票存放於受監理之金融機構或專業中間機構,或要求具控制權之無記名股票股東須通知您,以確保實質受益人之更新。
(2)本公司發現您為受經濟制裁、外國政府或國際洗錢防制組織認定或追查之恐怖分子或團體者,本公司有權對您拒絕業務往來或逕行終止本契約而無須另通知您。
(3)本公司定期或認為必要時要求您配合本公司提供審查所需之必要資料,或請您對本合約之交易性質與目的或資金來源進行說明,若您不願配合者,本公司有權對您暫時停止本合約,或暫時停止或終止各項業務關係。
(二)本公司就本契約之重要權利、義務及責任(第 1 條、第 3 條等):
1.本公司不得收受您的資金,代理從事證券投資行為。
2.本公司不得另與您為證券投資收益共享、損失分擔之約定。
(三)您應負擔各項顧問服務之費用及退費原則(第2條、第7條等):
1.本公司以網路或及電子郵件等方式提供有價證券相關之研究分析意見或建議:
(1)本公司對您提供研究分析意見或建議為屬於本公司提供華南永昌綜合證券範圍內者,您毋須支付顧問費用予本公司。
(2)惟日後若您要求本公司提供之研究分析意見或建議逾越前述範圍時,應由貴我雙方另行約定顧問服務範圍及顧問報酬與費用。
2.未來您可能須自行付費顧問服務項目包括:
(1)網路會員專屬之線上視頻服務。
(2)網路會員專屬之證券投資講習會。
(3)增補議定其他提供研究分析意見或建議之顧問服務方式或內容。
上述有關您須自行付費顧問服務項目,須經由您另行申請、簽署確認及由您本人帳戶付費後,本公司始得提供自費相關顧問服務。惟若您取消自費顧問服務項目或本契約終止時,則您僅可要求退還您本人已完成付費且本公司尚未提供服務之顧問報酬及費用,本公司應將退還之顧問費用撥返至您本人帳戶,而您須支付退款相關費用(包括但不限金融機構收取之匯費或轉帳手續費等)。
(四)因本契約相關事項所生紛爭之處理及申訴之管道(第 9 條等):
您與本公司因契約所生之爭議,得向本公司進行申訴【聯絡方式:電話:02-2717-7999或電子郵件信箱:eim @ entrust.com.tw】,本公司將本於誠信與您共同商議解決方案,若問題未能順利解決時,您可依契約約定或相關法令聲請調處、評議或提出訴訟。
(五)其他應說明及相關事項(第 4 條、第 7 條等):
1.未經本公司之事前書面同意,您不得將本公司所提供之研究分析意見或建議洩漏予任何第三人或與第三人共享,且於契約終止後亦適用。
2.您同意本公司提供您的資料(包括出生年月日、身分證號碼/統一編號、姓名/機構名稱)委請華南永昌綜合證券協助辨識您的身分,以確認您是否為華南永昌綜合證券客戶及同意本公司取得華南永昌綜合證券提供之電子交易憑證有效性之驗證碼,始得進行網路會員註冊。
3.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得不處理申請人之網路會員申請:
4.若您註銷華南永昌綜合證券帳戶,則將導致本契約終止,而致使本公司停止對您提供各項網路會員服務。
5.您瞭解並同意在您使用本公司網路提供各項服務時,可能面對以下風險:如斷線、斷電、網路壅塞或其他因素等造成傳輸之阻礙,致電子訊息無法傳送、接收或時間延遲。另外其他可能導致本網站無法正常使用之原因,如網路提供業者之線路穩定性、使用者操作不當、斷電及天災等不可抗力因素,係非本公司可控制範圍。因影響網路會員註冊暨簽訂本契約之因素無法一一詳述,您於進行網路會員註冊暨簽訂本契約前及簽約後,皆應對本公司不定時發布之最新訊息及其他注意事項等詳加注意及遵守。
三、您簽訂本契約前已詳細閱讀本契約書(顧問外國有價證券者包含本公司公告於
https://sim.entrust.com.tw之「投資人須知」)所記載之內容,並瞭解及同意以下事項:
(一)本公司僅係提供有價證券之投資研究分析或建議服務,您係基於獨立之判斷,自行決定所投資之有價證券,本公司不保證獲利或負擔損失,亦不得代理您決定或處理證券投資或交易事務,且不得與您為證券投資收益共享、損失分擔之約定;您係基於獨立之判斷,自行決定所投資之有價證券,並自負投資風險。建議您在從事有價證券投資或交易前,審慎評估您的財務能力及風險承擔能力。
(二)【顧問外國有價證券適用】外國有價證券係依外國法令設立,其公開說明書、財務報告、績效等相關事項,均係依該外國法令辦理,您應自行審慎詳閱所有之相關投資資料,並瞭解可能承受之投資風險。外國有價證券須承擔之投資風險包括:投資本金之損失、價格波動、匯率變動及政治等風險。
(三)【顧問境外基金適用】顧問之境外基金均經金管會核准或同意生效,惟不表示絕無風險。基金經理公司以往之經理績效不保證基金之最低投資收益;基金經理公司除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外,不負責本基金之盈虧,亦不保證最低之收益,投資人申購前應詳閱基金公開說明書。
(四)【顧問認購(售)權證適用】您確認於簽約前已收到及詳閱投資認購(售)權證風險預告書及內容,您已明瞭認購(售)權證投資風險並承諾自行負責投資認購(售)權證之風險。
註:本公司履行上開告知義務,不限取得 台端簽名,縱無簽署亦不影響告知效力。
本公司認該網路會員申請之真實性或所指定事項之正確性有疑義者。
該網路會員申請之內容,違反相關法令之規定或證券投資顧問委任契約之約定者。
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利用告知事項
華南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本公司」)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稱「個資法」)第八條第一項(如為間接蒐集之個人資料則為第九條第一項)規定,向 台端告知下列事項,請 台端詳閱:
一、蒐集之目的:
(一) 一〇一 證券投資顧問相關業務
(二)〇五九 金融服務業依法令規定及金融監理需要,所為之蒐集處理及利用
(三)〇六三 非公務機關依法定義務所進行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
(四)〇九〇消費者、客戶管理與服務
(五) 一八一 其他凡合於本公司之營業登記項目或組織章程或主管機關核准之業務
二、蒐集之個人資料類別:
姓名、出生日期、身分證字號、國籍、性別、婚姻狀況、戶籍地址、戶籍電話、通訊地址、通訊電話、教育程度、服務機構及職務、服務機構電話、職業類別、電傳號碼(FAX)、電子信箱、金融機構帳戶、信用卡號碼、收入、所得、資產與投資經驗、台端與本公司業務往來期間所提供或產生得以直接或間接識別個人之資料或詳如相關契約書、聲明書、業務申請書及客戶資料表等內容所載。
三、個人資料之來源:(個人資料非由當事人提供間接蒐集之情形適用)
(一)委託人
(二)法人客戶之負責人姓名、法定代理人
(三)股東個人與法人客戶間的投資關係
(四)與第三人合作推廣、或於本公司各項業務內所委託往來之第三人。
四、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對象、地區、方式:
(一) 期間:
1.依相關國內外法令所定(等)或因執行業務所必須之保存期間或依個別相關契約就資料之保存所定之保存年限。
2.蒐集目的存續期間。(以期限最長者為準)
(二) 對象:本公司、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業務委外機構、依法有調查權機關或金融監理機關、依國內外法令規定處理利用之機構(例如:本公司所屬金融控股公司及關係金融機構等)、依國內外法令之有權機關、金融監理機關、其他 台端所同意之對象。
(三) 地區:上述對象所在之地區。
(四) 方式:符合個人資料保護相關法令以自動化機器或其他非自動化之利用方式。
五、依據個資法第三條規定,台端就本公司保有 台端之個人資料得行使之權利及方式:
(一)得向本公司行使之權利:
(二)行使權利之方式:以本公司指定之書面或其他日後可供證明之方式(如: 書面、電子郵件、傳真、或電子文件等) 及程序。
六、台端不提供個人資料所致權益之影響:
台端應知悉並瞭解,台端若未能提供相關個人資料時,本公司將可能延後或無法進行必要之審核及處理作業及相關服務,因此本公司將得婉謝受理簽訂契約、遲延或無法提供 台端相關服務或業務往來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理與申請。
七、如有未盡事宜, 台端將自行詳閱前述各業務之相關申請或顧問服務文件有關個人資料利用之相關約定條款辦理。
經本公司以本書面向 台端告知上開事項,台端已清楚瞭解本公司蒐集、處理或利用本人個人資料之目的及用途。
註:本公司履行上開告知義務,不限取得 台端簽名,縱無簽署亦不影響告知效力。
向本公司查詢、請求閱覽或請求製給複製本,而本公司得酌收必要成本費用。
向本公司請求補充或更正,惟 台端應為適當之釋明。
向本公司請求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及請求刪除,惟本公司因執行業務所必須者,得不依 台端請求為之。
102年7月23日金管證投字第1020018496號函准予備查
認購(售)權證風險預告書
本風險預告書係依據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第十條第四項規定並參酌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認購(售)權證風險預告書樣本訂定之。認購(售)權證之交易特性與股票不同, 由於其具備高投資效益之財務槓桿特性,雖有機會以有限成本獲致極大收益,也可能短期內即蒙受全額損失, 台端應審慎評估自身之財務能力與經濟狀況,是否適宜此種高槓桿特性之交易。確認願意接受相關之投資顧問服務前, 台端尤應瞭解下列各項事宜:
一 、認購(售) 權證基於其商品之特性,係以對特定證券之買賣權利作為交易標的,故在權證之存續期間,其價格皆與其該特定證券之價格互動, 台端應留意該證券價格波動對其認購 (售) 權證之影響。
二、上市及上櫃前之認購(售) 權證,其發行價格、行使比率等發行條件係由發行人訂定, 上市及上櫃後在集中交易市場交易並自由轉讓時,其價格則由市場之供需機制決定。
三、台端於購買認購(售) 權證前,應先行瞭解與發行人履約能力有關之財務、信用狀況, 證券交易所及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不負責擔保發行人之履約責任。
四、認購(售) 權證因發行人違反上市及上櫃契約,或因標的證券下市及下櫃等因素,而必須終止上市及上櫃時,持有未到期之認購 (售) 權證者,應依原發行條件規定,由發行人按約定之價格收回,以了結發行人之契約責任。
五、一般情況下,認購 (售) 權證屆期且無履約價值,該權證即無任何價值;即另尚有履約價值,若 台端未於期限內提出申請,該權證亦如同毫無價值可言。
六、以國外成分證券指數股票型基金、境外指數股票型基金及外國證券或指數為標的之認購(售)權證,均採無升降幅度限制。買賣以外國證券或指數為標的之認購(售)權證
七、下限型認購權證(牛證)及上限型認售權證(熊證)於標的證券之收盤價格或標的指數之收盤指數達到下(上)限價格或指數時,當日視同該權證最後交易日,並於次二營業日到期,按該權證最後交易日之次一營業日標的證券成交價格之簡單算數平均價或標的指數之簡單算數平均數採自動現金結算;如標的證券無成交價格,則按該權證到期日標的證券開盤競價基準計算;如該權證最後交易日之次一營業日及到期日標的證券暫停交易或停止買賣,則按該權證最後交易日標的證券之收盤價格計算。
本風險預告書之預告事項僅為列舉性質,對所有認購(售)權證風險及影響市場行情之因素尚無法一一詳述, 台端於確認接受相關投資顧問服務前除須對本風險預告書詳細研讀外,對其他可能影響之因素亦須有所預警,並確實作好財務規劃與風險評估,以免因貿然從事此類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而遭受難以承受之損失。
本人(委託人)承諾投資風險自行負責,已收到及已詳閱風險預告書內容,對上述認購(售) 權證交易之風險業已明瞭,特此聲明。
註:本公司履行上開告知義務,不限取得 台端簽名,縱無簽署亦不影響告知效力。
資料共享服務告知事項
【與母公司間資料共享】
為提升客戶便利性及權益暨整合風險管理及合作辦理業務,華南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與華南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之母公司(詳附表,下稱「共享成員」)於資訊安全之原則下,共同建置本資料共享服務,關於本資料共享服務,特告知下列事項:
一、資料共享之目的
本服務係於本公司依其他法令規定及個資法告知之特定目的範圍以外,為免除客戶向共享成員申辦業務/服務及新增或變更業務往來內容時,重複填寫/提供/更新個人資料等各項提昇客戶便利性的作業,暨提供客戶於跨成員平台查詢往來資料、整合分析客戶於各成員之資料以提供商品服務並提升客戶體驗,及整合風險管理及合作辦理業務等目的共享客戶資料。
二、共享資料類別及範圍
包括基本資料、身分核驗資料、帳戶資料、金融商品或服務交易紀錄、負面資訊、認識客戶(KYC)資料、本公司或共享成員等金融機構加值資料、電子通訊歷程記錄(如IP位址)及本公司及共享成員依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進行應告知事項後(詳見客戶簽署之文件、本公司及共享成員依法揭露於官方網站之個人資料應告知事項內容)經客戶及表示同意(推定同意)運用之資料前述資料利用期間、地區及方式與原蒐集成員依個人資料保護法告知之範圍相同,但利用地區不包括本公司或華南銀行之海外子公司或海外分支機構。
三、客戶資料保護措施
客戶就資料共享所蒐集、處理及利用之個人資料,其利用對象為本公司及共享成員,利用期間為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證券投資顧問業務之存續期間。因應不同之傳輸方式,本公司及共享成員將採取必要保護措施如適當之加密機制,並確認資料收受者之正確性。
四、客戶未同意使用之影響
倘客戶未同意使用本資料共享服務,將影響客戶服務之便利性及本公司與共享成員對於客戶資料重覆處理之成本。
五、新增共享目的或共享成員時,本公司及共享成員均會即時更新並個別公告揭露。
附表
項次 |
華南證券投資顧問資料共享成員 |
一、 |
華南永昌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資料共享服務同意書
一、申請人已詳閱「資料共享服務告知事項」。
二、申請人同意使用華南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華南投顧」)及華南投顧母公司(詳見附表,以下稱「共享成員」)共同提供之資料共享服務,並同意將本人之個人資料及相關資料於華南投顧與共享成員間共享。
三、申請人已知悉若原提供之資料有變更,可通知華南投顧或共享成員予以變更;申請人亦知悉並得隨時通知華南投顧或共享成員停止使用資料共享服務。(聯繫電話:02-2717-7999)
此致
華南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